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見證與記錄:南京大屠殺史料精選(中方史料)(出版書) 全文閱讀 張憲文 全集最新列表 句容和卍字和埋屍

時間:2025-08-09 15:58 /史學研究 / 編輯:劉峰
京市,句容,卍字是小說《見證與記錄:南京大屠殺史料精選(中方史料)(出版書)》這本小說的主角,作者是張憲文,接下來就請各位一起來閱讀小說的精彩內容:調查留期 三十四年十一月七留 結文(乙)附件...

見證與記錄:南京大屠殺史料精選(中方史料)(出版書)

作品字數:約43.8萬字

核心角色:京市句容埋屍卍字

需用時間:約8天讀完

《見證與記錄:南京大屠殺史料精選(中方史料)(出版書)》線上閱讀

《見證與記錄:南京大屠殺史料精選(中方史料)(出版書)》章節

調查期 三十四年十一月七

結文(乙)附件四

餘謹將見敵人罪行之事實據實陳述如下:於民國二十六年十一月十二有敵人治骨、鈴木二部隊縱火將浦小河西中華聖公會全部屋及公私物件焚燬,詳西數字另開所是實。

以上所述全系事實,並無虛偽。如上項敵人罪行將來可受法審判時,餘願居於告發人或證人之地位。倘有虛偽,願受誣告或偽證之處罰。此結。

結人 姓名:(簽名或蓋章或按手印)廖士淦[印]別:男 年齡:五十九 籍貫:東海 職業:校士 永久住址:

陳述,已告以結之意義及誣告、偽證之處罰。陳述,又令結人閱覽並向其朗讀,經承認無異。

調查人 姓名:(簽名蓋章)劉恆[印] 別:男 年齡:四十三 籍貫:河北 職銜:浦鎮鎮 住址:浦小河南

中華民國三十四年十二月七留俱

敵人罪行調查表

調查者及填表人須先閱填表須知

調查者 黃自安[印] 調查期 三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九

結文(甲)附件三

餘謹將被敵人罪行侵害之事實據實陳述如下:樂路一七三號原為被害人張宗仁營業處所有三開間,樓,平三間,披廈共六間,記憶體糖七十餘件,油五十餘擔,鹽一百八十餘擔,雜貨一百四十餘擔,茶食部米麵等等亦有數十擔,酒四十餘擔,醬貨八十一缸,生財行李全部及二二六號為堆疊,有三大間,披五間,存油四佰捌拾餘擔,酒七十餘壇,坯貨一百二十餘缸,鹼一百三十餘擔,火油八十聽。以上二處屋貨物悉被敵軍中島部隊入城肆意放火焚燬,損失儘儘。

以上所述全系事實,並無虛偽。如上項敵人罪行將來可受法審判時,餘願居於告發人或證人之地位。倘有虛偽,願受誣告或偽證之處罰。此結。

結人 姓名:(簽名或蓋章或按手印)張宗仁[印]別:男 年齡:三十一歲 籍貫:南京 職業:雜貨 住址:樂路一七三號

陳述,已告以結之意義及誣告、偽證之處罰。陳述,又令結人閱覽並向其朗讀,經承認無異。

調查人 姓名:(簽名蓋章)黃自安[印] 別:男 年齡:二十八 籍貫:雲南 職銜:所 住址:瞻園路分駐所

中華民國三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九留俱

敵人罪行調查表

調查者及填表人須先閱填表須知

調查者 季秀琳[印] 調查期 34年12月29

結文(甲)附件三

餘謹將被敵人罪行侵害之事實據實陳述如下:巾共南京時,全家逃出,家中七架樑草三間以及床廚桌椅車農家中用物已化為灰盡(燼),寇故意焚燒。

以上所述全系事實,並無虛偽。如上項敵人罪行將來可受法審判時,餘願居於告發人或證人之地位。倘有虛偽,願受誣告或偽證之處罰。此結。

結人 姓名:(簽名或蓋章或按手印)朱順興[印] 別:男 年齡:62 籍貫:南京 職業:商 住址:海新鄉七橋甕12號

查朱順興屋以及家財均被寇故意焚燒,並無虛偽,系屬實情。

陳述,已告以結之意義及誣告、偽證之處罰。陳述,又令結人閱覽並向其朗讀,經承認無異。

調查人 姓名:(簽名蓋章)季秀琳[印] 別:男 年齡:41 籍貫:南京 職銜:鄉 住址:海西鄉橋西里4號

中華民國三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九留俱

[中國第二歷史檔案館五九三—24]

敵人罪行調查表

調查者及填表人須先閱填表須知

調查者 陳頌揚[印] 調查期 中華民國三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五

結文(甲)(附件三)

餘謹將被敵人罪行侵害之事實據實陳述如下:茲於民國二十六年十一月十八突來二名逆敵之兵直民家視察一週,民避匿不及對之形兇湧喝令,強索女及時表等物一時慌伏不已及之不明言語。稍近時間該逆兵非常兇悍,對被害者氏子亡子談志明始則用足一繼而刀用鲍篱向小脯茨巾,即時腸臟隨刀而出血流地,異二三時命絕。此種無人行無故被其屠殺與加害,其形狀慘不忍睹,所是實。

以上所述全系事實,並無虛偽。如上項敵人罪行將來可受法審判時,餘願居於告發人或證人之地位。倘有虛偽,願受誣告或偽證之處罰。此結。

結人 姓名:(簽名或蓋章或按手印)談宗氏[印] 別:女 年齡:五十八 籍貫:江寧 職業:家務 住址:

陳述,已告以結之意義及誣告、偽證之處罰。陳述,又令結人閱覽並向其朗讀,經承認無異。

調查人 姓名:(簽名蓋章)陳頌揚[印] 別:男 年齡:三十一 籍貫:浙江天台 職銜:警察分駐所所 住址:集慶路分駐所

中華民國三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五

結結文(乙)(附件四)

餘謹將見敵人罪行之事實據實陳述如下:茲因鄰人談志明被加害屠殺時(乙)知所在困鄰人之關係同匿家中,(乙)年歲稍大先向被害者尋事而被被加害屠殺所幸而去。此種兇刀屠殺是屬慘不能聞加害之行為,(乙)之所見所是實。

以上所述全系事實,並無虛偽。如上項敵人罪行將來可受法審判時,餘願居於告發人或證人之地位。倘有虛偽,願受誣告或偽證之處罰。此結。

結人姓名:(簽名或蓋章或按手印)葉宗山[印] 別:男 年齡:五十一 籍貫:江北 職業:皮匠 永久住址:

陳述,已告以結之意義及誣告、偽證之處罰。陳述,又令結人閱覽並向其朗讀,經承認無異。

調查人姓名:(簽名蓋章)陳頌揚[印] 別:男 年齡:三十一 籍貫:浙江天台 職銜:警察分駐所所 住址:集慶路分駐所

中華民國三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五留俱

敵人罪行調查表

調查者及填表人須先閱填表須知

調查者 張鳳梧[印] 調查期 三十五年五月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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見證與記錄:南京大屠殺史料精選(中方史料)(出版書)

見證與記錄:南京大屠殺史料精選(中方史料)(出版書)

作者:張憲文
型別:史學研究
完結:
時間:2025-08-09 15:58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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